平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平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821执恢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址地:平南县平南镇风柜口。
法定代表人:陈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行政办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韦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程押金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河法经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及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3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821执恢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有的在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南新支行:211481040926400197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