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仙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745736522F。
法定代表人:唐连江,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南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087351182。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成,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凯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8171750103XW。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桥乡政府)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泉市法院)(2019)黔2701执异3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泉市法院在执行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仙桥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仙桥乡政府对福泉市法院作出的(2019)黔2702执186号执行裁定及冻结其银行存款167.115619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福泉市法院查明,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仙桥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据已生效的(2018)黔27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向福泉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黔2702执1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仙桥乡政府银行存款124468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29日,福泉市法院作出(2019)黔2702执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仙桥乡政府仙桥乡财政所在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昌支行的银行存款1244685.00元予以冻结。仙桥乡政府认为涉案工程不合格已经达17处之多,至今未竣工验收,且谢成已在异议人仙桥乡政府多领了工程款200多万元,其更没有代付的理由,福泉市法院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
福泉市法院认为,仙桥乡政府关于涉案工程不合格已经达17处之多,至今未竣工验收、且谢成已在仙桥乡政府多领了工程款200多万元,仙桥乡政府更没有代付的理由,福泉市法院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系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并非针对本案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能排除本案执行行为,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异议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仙桥乡政府的异议请求。
仙桥乡政府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复议请求: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仙桥乡政府167.155619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主要理由:一、按照主管部门的初验意见,案涉工程不合格处有17处之多,未经竣工验收,且谢成在仙桥乡政府多领了工程款200多万元,仙桥乡政府没有理由代付工程款;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实际施工工程量67100,总价款2885300元,但申请执行人实际已领工程款3884100元,并不存在仙桥乡政府差欠1219800元工程款的事实;三、福泉市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系仙桥乡政府的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应专款专用,法院冻结该扶贫资金已导致仙桥乡政府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福泉市法院(2019)黔2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所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8)黔27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一百二十一万一千一百元(¥1211100);二、第三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谢成、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的给付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仙桥乡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应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未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执行法院冻结仙桥乡政府银行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
仙桥乡政府在执行过程中以案涉工程不合格、未经验收及不存在差欠工程款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对生效民事判决有关争议焦点认定和判决结果的异议。该异议理由既不是针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的异议,也不是对特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仙桥乡政府如认为生效民事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程序监督办理。此外,仙桥乡政府主张执行法院冻结的存款系扶贫专用资金却未提出证据证实,其请求解除银行存款冻结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福泉市法院(2019)黔2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的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军
审 判 员  姚 斌
审 判 员  梁作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肖光琴
书 记 员  邓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