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民初379号之一
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吴加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彬,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0。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玲,女,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27。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
负责人:刘勇。
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平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60元,案件申请费1925元,由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松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