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泉市仙桥乡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7457365222F。
法定代表人:唐连江,该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璨,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8171750103XW。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9号楼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087351182。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贵,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成,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凯里市。
上诉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泉市仙桥乡人民政府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陆育义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莫玉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周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