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5521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9号楼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朝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启琼
书 记 员 李宪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