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5民初889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6G9K3N。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南苑巷14-43号。
法定代表人***,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洪军,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与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军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偿付原告***劳务工资26,3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