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5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6G9K3N。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南苑巷**。
法定代表人***,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