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与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5362号
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NAF0B4K。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赵庆波、刘春平(实习),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6G9K3N。
住所地:宣威市。
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诉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2元,减半收取计3436元,由四川天之燚电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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