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城乡供水总厂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民初244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6G9K3N。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被告:会泽县城乡供水总厂。
法定代表人:周普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31238880E。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城乡供水总厂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问题需撤回诉讼重新核实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香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樊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