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502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申请人: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MAK6G9K3N。

住址: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南苑14-43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请求保全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440元,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洪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44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188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饶海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