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

***、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执18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尹卫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庆水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