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

***、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执18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尹卫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本院将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47398.48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