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

***、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0018020926。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位于东营区淄博路南西三路东1幢【4169.6】房屋一处。(不动产登记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淄博路字第××号公<184183>)。
查封期间内,禁止转让、过户。
查封期限自2019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郑乾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鲁0502执2217号
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502执221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位于东营区淄博路南西三路东1幢【4169.6】房屋一处。(不动产登记证书号:东营市房权证淄博路字第××号公<184183>)。
查封期间内,禁止转让、过户。
查封期限自2019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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