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

***、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2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住所地:东营市水利局5楼503室。组织机构代码61337268-3。
法定代表人尹卫东,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浙0523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已签收,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26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小,不足案件标的额。
3.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因房屋面积较大无法处置。
4、2019年3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报酬及利息36750元,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张立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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