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30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268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