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

***、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00180209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等共计10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水利建设工程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