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异61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9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丈夫。 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建安公司)与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学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14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22)京0114执保795号]过程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技术学院名下银行账户内21640.73元存款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22)京0114执保795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XX账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属于异议人名下生育津贴21640.73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与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4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君诚建安公司称:不同意**的请求。 本院查***建安公司与技术学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申请人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在北京银行学知支行XX账户中银行存款60575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以(2022)京0114执保795号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20日以(2022)京0114执保7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涉案账户,申请控制金额605758.37元,实际控制金额605758.37元。 另查,**与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京0114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1640.73元。目前,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 再查,根据2021年11月16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显示,技术学院已领取了**的生育津贴38523.73元,发放方式为单位代发。(2022)京0114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生育津贴中的16883元已支付给**,应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1640.7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22)京0114执保211号民事裁定书、(2022)京0114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京0114执保795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中,涉案账户中21640.73元为异议人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该款项虽汇入技术学院涉案账户中,但不得作为技术学院的财产予以执行,故对于异议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提出的异议成立,解除对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名下北京银行XX账户内21640.73元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