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22号 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高科技工业园信息中心二层1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楼20层2301内230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子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