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11号 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 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在北京银行学知支行××账户中银行存款60575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应用技术专修学院在北京银行学知支行××账户中银行存款60575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6元,由申请人北京君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