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36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浩,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东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南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26086190Q。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勇,男,住湖北省当阳市,该公司宜都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东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