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6387号
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17502359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民鑫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濮阳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利民鑫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鑫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