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7民初1470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告:***(车主),女,成年,汉族,住沙县。
被告:***(车主丈夫),男,成年,汉族,住沙县。
被告:福建省惠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653(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47EEX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徐碧一村6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9759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