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2683号
上诉人福建省恒远市政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陆地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晋江陆地港快件中心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决算表》存在部分项目计息错误问题,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恒远市政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丰 兰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尹立新
书记员 王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