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141号
原告:泉州市美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福建省恒远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诗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泉州市美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恒远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泉州市美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泉州市美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美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6.5元,减半收取计4428.25元,由泉州市美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岳广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凝蕾
书 记 员 黄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