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远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智街18号远南恒远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498536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春晓建筑工地,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7055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群贤村滨湖南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GTGK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阳光城翡丽公园建筑工地,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阳光城翡丽公园建筑工地。
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滨湖南路御湖湾建筑工地一期,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滨湖南路御湖湾。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二厂,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二厂。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青莲街8号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调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6010XD。
法定代表人:林国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二期建筑工地,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二期建筑工地。
申请执行人:泉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与通源街交叉处***广场一期12号楼117#-123#门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9136685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远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春晓建筑工地、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阳光城翡丽公园建筑工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滨湖南路御湖湾建筑工地一期、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二厂、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二期建筑工地、泉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惠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1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万元,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3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共同退赔春晓建筑工地人民币7664元,被执行人***、**共同退赔福建省恒远建工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阳光城翡丽公园建筑工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滨湖南路御湖湾建筑工地一期、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二厂、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泉州市丰泽区******二期建筑工地、泉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91303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