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3民初2509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孙八寨社区珍景小区1号楼1单元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17551601J(1-1)。
法定代表人:景贯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洁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593138。
法定代表人:吝保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娟、**(实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恢复供电;2.被告赔偿断电期间的损失9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了第三人开发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路59号3幢1单元19层76号房屋,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预交电费50元,被告在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将该房屋内电源切断,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供电、赔偿损失等。
被告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小区用电账户为第三人,被告系受第三人委托为该小区用电提供用电管理平台服务。该小区供电调试完毕后,由于原告未办理交房及用电手续,未能正常供电,并非擅自停电。综上,被告没有供电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述称,第三人向原告交房时,原告至今拒不接收,因此,由于其未实际收房入住,第三人没有义务向其供电,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恢复用电,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向其涉案房屋供电给其造成了损失,从而要求被告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9500元,对此,被告及第三人***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均不予认可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法庭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断电的时间大概是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其于2018年11月开始入住涉案房屋,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其损失为95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