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77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9)豫0103民初1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57915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11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1月1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9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0年4月1日我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0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5791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景郑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