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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银丰社区小庄居民组与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滁州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民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银丰社区小庄居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银丰社区小庄居民组为与被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滁州锦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银丰社区小庄居民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银丰社区小庄居民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敬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