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1143号
原告:耿赞,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西伍,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00684818451K。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西街**海泰锦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5435027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潍坊市,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运河东街**码:11370703004290746E。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赞与被告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山东亚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耿赞于2019年9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赞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耿赞负担。
审判长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