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与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兰,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北村盛北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89587296R。

法定代表人:陈显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与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日计3333元);二、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禾公司承揽了黄骅港沧海公司的建设工程,原告***通过被告**对沧海公园的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就未付部分为***出具欠条1张,载明:本人**欠沧海***民工工资,合计现金(小写)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人民币,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利息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至履行清偿义务之日。此款有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经原告催要,长禾公司拒绝支付,**也未按约定给付。综上,**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的合法权益,长禾公司作为沧海公司工程的承包方,对该部分债务也负有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处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地、居住地均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与原告***确实有经济、劳务往来,但因**参与的工程施工较多,已记不清***提交的欠条所涉及的具体工程,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而***也未提交书面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长禾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北村盛北庄19号,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上述地点均不在本院的司法管辖区域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合同履行地存在明确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的住所地视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也不在本院的司法管辖区域内。

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并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李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