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与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1日生,住海兴县。

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显秋,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与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日计3333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禾公司承揽了黄骅港沧海公司的建设合同,原告通过被告**对沧海公园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未支付的部分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本人**欠沧海***民工工资,合计现金(小写)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人民币,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逾期息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至履行清偿义务之日。此款有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经原告追要被告长禾公司拒绝支付,被告**也未按约定给付。综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长禾公司作为沧海公司工程的承包方,对该部分债务亦有清偿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黄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冀0983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我院处理。但该裁定未实际有效送达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该裁定现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