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903民初5934号 原告: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15号2楼20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平潭县城镇城北村盛北庄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供排水公司)与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排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被告长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排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水费49189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1894.2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书双方于2022年4月22日,签订《供用水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原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应原水,产生水费共计491894.2元。被告时至今日,仍未支付水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长禾公司辩称,1、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接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沧州渤海新区沧海文化产业园PPP项目(涟洼排干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系沧州渤海新区政府出资工程,本工程已经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工,即该工程后面产生的费用(含绿化养护费及水费)应由甲方(即政府)承担。在2022年3月份时我单位有组织供水排水有限公司人员与中电建集团人员,将我公司安装的水表移户到中电建集团该项目名下,后由于政府部门原因等,未办理过户。2、本水费产生的日期为2022年5-6月份,在按照我方与中电建集团签订的合同之外,本水费应该由中电建集团(即沧州渤海新区政府)承担,而不是我单位承担,现我单位愿意垫付原水水费(不含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长禾公司(用水人)与供排水公司(供水人)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为YSB-2022-005),主要约定用水地址为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沧州××风景区;合同用水量平均日用水量为300立方米,年用水总量9万立方米;供水价格为原水4.3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结算方式为供水人每月25日前查抄计量器具,并将水量及水费金额通知用水人,用水人在本月月底前交清本月水费。用水人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当年水费。用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缴纳水费;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15日起向用水人每日收取所欠水费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供排水公司依约向长禾公司供水,2022年4月25日9时至2022年5月24日15时,供排水公司向长禾公司供应原水63486立方米;2022年5月24日15时至2022年6月24日15时,供排水公司向长禾公司供应原水50908立方米。长禾公司未依约向供排水公司支付水费。后供排水公司向长禾公司出具《往来询证函》,写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22-12-31,贵公司欠491894.20元”,长禾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加***,***在经办人处签字。2023年7月26日,供排水公司向长禾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水费及违约金,至今,长禾公司未依约向供排水公司支付水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原水,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水费。原告提交了供用水月结记录及《往来询证函》证实被告拖欠水费491894.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91894.20元水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即日5‰标准计算,但该标准约定过高,被告亦主张该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供用水合同》约定用水人在本月月底前交清本月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15日起收取违约金,被告拖欠了2022年4月25日至6月24日期间的水费,原告主张自2022年8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向原告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原水分公司给付水费49189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1894.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给付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8元,由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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