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与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5485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狼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895872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禾建设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