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02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登记地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77号华亿大厦1幢单元20层7号。
法定代表人:张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车辆,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4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