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登记地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山西路77号华亿大厦1幢单元20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2民初4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律师费117033元、案件受理费13441元,执行费2111元,以上共计113258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325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1132585元及利息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