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车站广场喷泉东。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永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4098.30元,并承担诉讼费953元及执行费6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查控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待有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时再行请求执行。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