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BB贝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3636号
原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DR.ANSGAR KRIWE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ABB贝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0号院4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秦海波,董事长。
原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ABB贝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由于原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 理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