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跃华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71484730XW。
法定代表人:肖亮嘉。
委托代理人:陆沛林,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志文,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雅州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第三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764875280。
法定代表人:刘泽新。
本院在执行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雅州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高明区雅州家具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42028元;分三期付清,第一期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的7028元,上述款项汇入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广东佛山高明东区支行,账号:44×××66);二、若逾期偿还上述款项任意一期,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可就起诉状的金额即9023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佛山市高明区雅州家具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费80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严志刚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