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235号
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0XW。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系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0。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