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珠海昊森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32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跃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484730XW。
法定代表人:谭汝军。
被执行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2815办公室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221665。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冻结的账户里均没可供执行的金额。另外,本院执行(2021)粤0608执4366号案是该被执行人电房的首封案件,本院将以(2021)粤0608执4366号案为主案拍卖被执行人厂房内的首封机器,若有财产将按比例进行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