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529号
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跃华路473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1484730XW。
法定代表人:谭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2。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被申请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工业园平山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8239700R。
法定代表人:刘础瑞。
被申请人: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城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6151985。
法定代表人:刘长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立信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编号为汇衡诉担2021第04108号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孟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罗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