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财保145号
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兰家工业园区丙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毛丁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进雄,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秋丽。
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46654.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46654.8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中维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   金   荣
审判员 邵淑兰审判员仲光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