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204行审37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该局监管二处处长,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男,19***年10月14日出生,该局法规处处长,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吉林市)安监管罚[2015]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7日18时许,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市青山供热中心原料仓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29日对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吉林市)安监管听告字[2015]第(200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吉市)安监管罚告[2015]200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2016年3月2日,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吉林市)安监管罚[2015]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船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9日向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24日,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吉市)安监执行催告[2017]020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同日向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吉林市)安监管罚[2015]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供的立案审批表、事故现场勘察照、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具有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职权。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吉林市)安监管罚[2015]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吉林市)安监管罚[2015]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