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26民初218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农贸市场1-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经济开发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盛源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8元,减半收取计1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