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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治信、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26执保335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镇农贸市场1-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镇玉皇路以西、清源街以北镇民营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崴***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崴***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165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位的财产。如果额度不够,则申请在剩余额度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位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在山东××庙支行的存款(账户:9010********,0)16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