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6民初438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农贸市场1-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民营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