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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治信、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6民初438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农贸市场1-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民营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恒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合成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