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4317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一冶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穴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水口寺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布依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3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919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薇
人民陪审员唐琪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