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02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71幢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西山村16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40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质量进度风险金人民币15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50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产生的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8101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210元,申请执行人可领取执行款人民币275805元,因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故上述款项尚未支付;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城镇房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交易信息,无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势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贵州安顺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依法向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款项发放时间待定,故上述款项尚未提取。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02执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琴
审判员何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