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号
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71幢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
委托代理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韩迪。
被告:宋丽雄,男,1980年7月20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7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