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0127号
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蟠桃园小区********[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军。
被告:贵州宏***能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钻石广场塔楼****[中南社区]/div>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5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恒盛捷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鑫云